99年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
民國99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草案)
壹、依據:
依「民國99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計畫」辦理。
貳、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67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參、資格規定: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複檢後,體位暫時未定者,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但尚未完成徵兵體格檢查及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憲兵考(甄)選基準:
1身高:168至18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9至28;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並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配鏡度數(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四屈光度(4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二、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計算方式:大學採計4個學期;二專日間部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者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者採計第1、2學年;五專採計第3、4學年。每學期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未達標準者,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及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 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視為未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五、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惟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二十條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取消其預備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六、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學程、軍訓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四之資格標準,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七、不合前述資格規定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肆、招生專長類別及員額:
一、專長類別: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選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本招生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理考選(考選官科對照表暨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如附表1、2)。
二、預備軍官暨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詳如附表3、4。
伍、報名日期、方式: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98年10月6日零時至同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考選:
考生須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首先自行從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eseocd)下載表格報名書面資料一式3份,於10月28日下午5時止送所屬校院,由承辦教官(承辦人員)簽章後,考生自存乙份,2份由各校院審查無誤後,審查校院自存乙份、乙份再由所屬校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前送達「民國99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選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辦理複審作業。
(二)博士班甄選: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
役預備軍官甄選者,不論是否確定當年如期畢業,請務必先行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方式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於民國98年11月9日前冊送考選委員會,取得第1階段甄選資格。
(三)併入營:
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99年入營人員,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有關申請併民國99年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入營相關作業規定,由考選委員會訂定「民國99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併入營實施計畫」,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據以辦理申請併入營作業。
(四)併入營人員應依本簡章公告期程配合辦理之,考選委員會不另行編印該類人員相關簡章。
陸、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科目:
日期 民國99年2月2日
區分 上午 下午 備考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時間 0810
至
0830 0830
至
0850 0850
至
0855 0855
至
0945 0845
至
0950 1020
至
1200 1330
至
1510
考試科目 講解考
試規則 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收繳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智力
測驗 收繳智力測驗試題及答案卡 共同科目
國文
英文 憲法與立國精神計算機概論
附記 考生應於上午8時05分前進入試場就座完畢
二、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柒、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共計400分。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如附表5)。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子兵法(40%)。
(二)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三)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30%)、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70%)。
(四)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60%)、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97年國防報告書(20%)。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於現行教材內容。
捌、考試規定與試題答案公布: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定」(如附表6),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扣分基準」(如附表7)辦理。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委員會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三、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智力測驗除外)或公布之測驗試題標準答案如有疑義,應於標準答案公布之日起5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資料向考選委員會申請,同一道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四、前項書面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
證資料。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玖、成績公布與複查規定:
一、考選考試成績於民國99年3月5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新聞,及公告得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最低標準。
二、應考人於成績公布後,可透過「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免費諮詢專線:0800-000050查詢成績。
三、自公布成績之日起5日內,考生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8)送考選委員會辦理成績複查,逾時概不受理(郵戳為憑)。
四、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智力測驗不接受成績複查),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含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拾、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一、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者,始具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資格。
二、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之考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及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99年入營者,應於民國99年3月19日零時至3月30日下午5時止自行至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eseocd)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申請併入營者,僅得選填梯次),經確認無誤後完成列印(列印志願卡一式3份)及簽名作業,於3月31日下午5時前將志願卡送所屬校院,所屬校院將繳交之志願卡核對無誤後,由承辦教官(專責人員)簽章後,乙份退還考生,自存乙份,乙份於4月16日前(郵戳為憑)送考選委員會辦理複審作業。
三、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考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及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99年入營者,請審慎選填,經完成官科及入營梯次列印作業後,即不得再申請官科、入營梯次及體位資料變更。未能於99年3月30日下午5時前完成選填作業者,視同放棄選填資格,不論任何原因,不得申請延長選填作業。
四、符合公告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非錄取標準)者,得依志願選擇預備軍官或士官;符合公告得選填預備士官最低合格分數(非錄取標準),但成績未達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分數者,僅可選填預備士官。
五、博士班畢業生完成第2階段報名程序後,經審查符合考(甄)選資格標準者,由所屬校院冊送考選委員會複審合格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六、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限制規定:
(一)當年所選官科(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依招生簡章公告規劃之梯次入營。
(二)選填該官科(專長類別)梯次入營人數超過招生簡章公告錄取梯次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績序與志願核定入營梯次。
(三)選填及分配之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拾壹、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標準:成績達下列錄取標準,經考(甄)選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志願,依序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 100分/Ⅲ以上。
二、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公告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且有選填預備軍官特種官科(專長類別)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由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為限)。但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前述證照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
三、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錄取。
四、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按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如證照等級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六、報考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配合各官科(專長類別)特定條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應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以就讀學程(科、系、所)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科、系、所)畢業學歷入營,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學程(科、系、所)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九、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保留人員,如報名參加本年度考選,經錄取者,取消其保留之資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營。未錄取者,仍可以原錄取之官科申請當年度併入營。
十、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標準(最低合格分數)之官科(專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取,考選委員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一、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人員名冊(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民國99年5月31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十二、錄取核對處理措施:
(一)自公布錄取之日起5日內,考生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9)送考選委員會辦理複查,逾時概不受理(郵戳為憑)。
(二)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
(三)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時,則以增額錄取,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
拾貳、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99年7月26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99年10月25日入營。
(二)預備士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99年7月26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99年10月25日入營。
3第三梯次:預訂於100年1月17日入營。
(三)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入
營通知書規定之。
(四)於入營通知書寄送後,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
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國防部將另行公告報
到之時間及地點。
二、報到方式:
報到日之上午8時─下午5時,錄取人員自行向收訓單位報到。
三、入營規定:
(一)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
(二)考選委員會於報到入營15日前,將入營通知書寄達錄取考生戶籍地址。屆時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主動聯絡「考選委員會」辦理補寄發作業(服務電話:02-27325693轉分機216至220)。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畢業證書(影印本需有學校證明章戳)及規定攜帶物品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入營梯次,凡未依規定報到者,均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同時具外國國籍經考(甄)選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者,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取銷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拾參、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1年。
二、服役期滿,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作業規定」規定辦理。
拾肆、待遇:(以民國98年薪額為例,實際待遇依當年度俸給標準支給)
一、受訓期間:
(一)服裝、膳宿由收訓單位供給,圖書、文具、儀器等酌由收訓單位供給。
(二)津貼:
1預備軍官:入伍教育期間月支7,000元,分科教育期間月支7,855元。
2預備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間月支5,890元。
二、服現役期間:
(一)少尉俸給16,020元(含薪額、專業加給等)。
(二)士官俸給11,110元(含薪額、專業加給等)。
(三)服裝由國家供給配發。
(四)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
(五)本人享有軍中優惠儲蓄及其他娛樂等優待。
(六)本人享有撫卹、保險、醫療等各法定保障權益。
拾伍、一般規定:
一、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應製作准考證相片冊,相片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兩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審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張(黏貼於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表上)。相片冊、證照名冊、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表各乙份,於民國98年11月9日前送達考選委員會以利准考證製作及辦理分區考試暨甄選。
二、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學生之「准考證」,由考選委員會製作,交由各校轉發。
三、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於考試當日憑國民身分證或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兩張至考場向試務中心申請辦理補發事宜,惟以一次為限。
四、業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之未役役男,如收受99年度常備兵徵集令後,於徵集入營前,應主動依「徵兵規則」第28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未辦理延期徵集,願意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入營者,視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或錄取資格。但如係收受98年度常備兵徵集令者,與徵兵規則之規定不符,即不得以本類別理由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五、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曾於國內大專校院修習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應向原修習軍訓之大專校院提出申請,經考選委員會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要點」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六、博士班畢業生可志願選填入營梯次(當年所選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應依規劃之梯次入營),如未能於入營通知書指定之日期前畢業入營受訓者,取消其預備軍官錄取資格,不得申請延期入營或更改入營梯次。
七、申請併入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可自選入營梯次。若本(99)年專長類別(官科)僅規劃一梯次時,依規劃之梯次入營。入營梯次一經決定,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辦理梯次變更。
八、錄取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轉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且未逾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入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得依入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報到。
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學及取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十、成績達得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而尚未參加役男徵兵檢查者,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應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實施。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體位未定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但尚未完成徵兵體格檢查及體位未定者得暫予錄取,至入營前體位仍未定者,不得入營,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一、考選委員會於預備軍、士官考選報名後20日內,將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人員名冊送達戶籍地役政單位,對尚未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安排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事宜。參加考(甄)選之役男,應依戶籍地役政單位通知時間、地點接受體格檢查。無故未參加徵兵檢查、複檢,致無法獲得體位判等人員,為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不合格,不予錄取。
十二、國內大專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經各大專校院「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學校應繕造「○○校院與國外大學之交換學生名冊」,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參加考選學生及其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洽商役男體格檢查之時間。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99年4月30日12時前(得先傳真),將參加考(甄)選人員之體格檢查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委員會,俾利辦理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作業。考生亦應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持密切聯繫,確認體格檢查時間、體位判等結果,以維個人權益。
十四、經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前,體位變更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經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時,經查核體位判定結果仍不符常備役體位(含體位未定)者,不得入營暨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五、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於報名後入營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及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不得入營。有前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學並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六、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役男,結訓分發機敏單位服務,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者,退伍後欲出境或赴大陸地區,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辦理申請。
十七、就讀博士學程以碩士學程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錄取人員,或就讀碩士學程以學士學程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錄取人員,應以報考學程(系、所)之畢業證書入營受驗,不得以其他學程(系、所)之畢業證書申請入營。入營前,現就讀之學程未能畢業者,應辦理休學方可入營受訓,違反者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有前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學並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八、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役男,志願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者,得於入營前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應服之軍種徵集入營,並副知考選委員會取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凡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經取消者,不得要求回復原錄取資格。
十九、具司法官任用資格人員,參與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須依其錄取之專長類別(官科)服役,不得申請專長類別(官科)轉任。
二十、考生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如行動不便等)得申請應考服務,惟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拾陸、附表:
1、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2、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
3、預備軍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4、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5、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
6、考試規定。
7、違規扣分基準。
8、成績複查申請書。
9、錄取狀況複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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